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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介绍人一般不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介绍人与借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视为一般保证。 1、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只有在债务人经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并且经强制执行程序仍不能执行之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也就是说担保人承担责任必须是以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穷尽了所有的司法救济手段仍无法得到救济为前提。 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就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也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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