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第一,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即使逃逸,亦不属于其范围。 第二,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亦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色彩的。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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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等等。
以下六种情况不认定为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为抢救伤者,标明位置后驾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离开医院的留下真实信息并在约定时间内返回;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他不知道或发现事故;证明当事人被迫离开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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