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取得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虽然对于此种情形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很大,但笔者认为,确定同财产不仅要看它产生的时间,还要考察其与原权利的关系。婚前个人权利与其它权利一样,都是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利益已在婚前产生,其在婚后改变为有形财产或另一种权利,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其本质并未改变,因而仍然是个人财产。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对此提供了的益的启示,按其规定,因结婚前之个人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第1584条)。其第1585条具体列举出以下几种情形:(1)因对在上述日期(结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该日期后分割之末清算财产拥有权利而取得之财产;(2)取得时效所根据之占有在上述日期前已开始者,透过此时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财产:(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权之买卖形式买入之财产;(4)优先权所根据之状况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过行使此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应属于个人财产,其分割方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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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买房的产权的认定方式: 1、一方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般为其个人财产; 2、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认定,协商不成的,归登记一方。
婚前房产婚后置换离婚时的分割办法为与婚前财产等值的部分财产及相应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应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投入部分及房屋的其他收益,双方再协议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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