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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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表现形式: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下列情况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伴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 4、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5、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的债务等;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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