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很多民间借款利率,竟超过银行同期利率30至50倍。但在查案的时候,这些民间借贷却往往让法官和民警无可奈何,只能当作普通的经济纠纷处理,原来放高利贷的人通过多种手段来规避法律风险,他们主要有以下这些手段: 1、借款时就扣除利息:比如借10万,只能拿到8万现金,月息20%,到一个月时,如不还本金,可先付2万块小钱(利息)。然后将房产抵押,如果最后还不上,抵押的房产就归放款人所有了。 2、借条不写利率,把利息加进借款数额内:9月3日南京白下法院审理一起借贷案:市民张某诉凌某夫妇去年8月借260万元,仅还100万元,要求被告归还余下的160万元。凌女士讲当时为到宁夏投资开矿,向张借款200万元,借期3个月,张提出月利率20%,并要求把3个月利息60万元加进借款数额,不写出利率,于是写成“借款260万元”。因开矿出问题,投资无法收回,难以如数还款。法官认为,“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不能仅凭推理定案”,还是判被告全数偿还。 3、以违约金、投资回报率代替利率:比如,市民向借贷公司借款时写的借条:“借款6万元,期限20天,违约一天违约金6000元”、“借款16万元,期限20天,一天违约金1.6万元”。国安贷款担保公司总经理张志明向李某借款,多次签的是“合作协议”,上面写明的是“投资额”、每年固定利润率及期限。 4、口头约定利率,不留痕迹:多份借条,上面仅写借款数额和日期。大数额的借贷,放贷人会约对方到浴室“裸谈”,目的就是防止对方悄悄留下录音证据。群众遭高利贷逼债,被追债人跟踪,或干脆“住”进家中,常常会先打110报案。警察来了解后,只将之看作民间经济纠纷,劝他们向法院起诉解决。警察一走追债人员便又继续进行威逼恶索。很多因此引发的案件,最后都是以非法拘禁、暴力伤害定罪的,而“高利贷问题”并没有受到追究。于是,出现了大量的高利贷发放者起诉欠款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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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民间借贷,只不过利息奇高,而且有的高利贷会约定利滚利,就是把利息作为本金来计算下期的利息,因此,高利贷犹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旦陷入高利贷的怪圈,很难抽身出来。如果借了高利贷还不起钱最可能面对的就是被催收,如果催收主体不合法可能还会被暴力催收,比如通过短信、电话、派人24小时贴身跟随,甚至暴力殴打借款人,即使一时还不了钱,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可以通过报警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还不起民间高利贷的方式是:对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可以不还,因为该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和本金,借款人可以与贷款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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