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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第一,接受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第二,公安交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给当事人第三,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第四,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与第一次的时限相同。第五,制作评定书,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第六,作出鉴定结论,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人条件: (一)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评定申请; (二)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评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时,应制作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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