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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于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什么作用

2020-07-13 14: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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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13 回复

专业分析:

保险关系可分为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为外部关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互间的关系为内部关系。而对于作为内部关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主体(以下简称三方主体)来说各有其价值功能。法律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平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不至于在权利义务方面畸轻畸重,使得调整失衡。而我国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正有此缺如。此外,以上所说三方主体既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三合一”(投保人为自己投保,自己是唯一的受益人)、“三合二”(其一,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指定他人为受益人;其二,投保人为他人投保,受益人仅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和“三足鼎立”(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有不同的主体存在,各主体间就有可能有利益冲突。但在三方主体之间,由于有两方主体或三方主体发生重合的现象,前述利益冲突,相对于重合部分便失去了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例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能对指定受益人产生分歧,当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自己时,这一冲突便无从发生。为了便于表述,以下论述中除非特别说明,将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抽象出来考察,假定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重合,即所谓“三足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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