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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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法定程序是: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事先书面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通知,并征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2.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就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进行答复。其他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该股权对外转让。 3.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但又拒绝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股权对外转让。
股权对外转让的要求: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征得公司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其他股东30日内回复是否同意股权转让,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同意股权转让的,视为同意股权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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