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周浩在塘沽区花3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并办理了完整的产权手续。2004年5月,周浩与陈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4月,陈娟提出离婚。经有关部门估价,周浩的房产价值已达60万元。谈及房产分割问题时,陈娟主张将该房屋目前的价值减掉15万元首付款及周浩独自支付的7万元贷款,剩余价值38万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必须支付其19万元的房款。周浩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所购,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升值与陈娟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此房屋为周浩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和陈娟在婚后也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陈娟拥有的权利仅是偿还的购房贷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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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双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获得产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如果是婚后办理按揭贷款买的房,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共同还房贷离婚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割财产,具体如下: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抵押手续,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婚前抵押一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婚后按揭贷款买房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抵押手续,支付首付未取得产权证,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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