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1、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2、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3、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5、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6、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7、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8、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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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需要办理以下手续:1、自工伤之日起,职工应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提交相应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或职业病诊断证明;3、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面通知职工或其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理赔需要以下材料:工伤职工身份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其他。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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