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财产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 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具体来说: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合伙企业的盈亏对内都是按照当初出资的份额来享受或承担。 2、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协商一致进行,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份额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处理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的权利,但优先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就丧失这个权利。 (2)共同共有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二、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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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按份共有就是共有人平等的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案例如下可参考。 (一)基本案情:原告邓某兰与被告邓某玲系同胞姐妹关系,被告徐某系被告邓某玲之子。2009年,原、被告家的宅基地被征收,邓某玲、徐某共获补偿款6万元,邓、徐二人被安置在某小区内自建房屋,并给徐某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当时被告邓某玲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徐某仅17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徐某用补偿所得6万元修建至第二层土建部分后,无资金续建,原告邓某兰考虑到姐妹关系且徐某年幼无能力续建的实际情况,便同意出资修建该房屋第三、 四、五层及整栋房屋的水电安装的装修。2009年8月,房屋修建并装修完工。原告一直占有使用在该房屋第三、 四、五层,被告占有使用该房屋第一、二层。2015年初,原告与被告徐某出现矛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对邓某兰出资建房(21.1385万元)的金额双方认可,不再以此事为由发生任何纠纷。但未就房屋所有权及原、被告应占有的份额进行确认。后被告徐某在原告外出期间,将进入房屋的门锁锁芯换掉,原告无法进出房屋。双方发生纠纷。该房屋所在土地系安置拆迁户建房的国有土地,相关土地及房屋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二)裁判结果:本案焦点为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属于原告邓某兰、被告邓某玲、被告徐某按份共有;房屋第三、 四、五层归原告邓某兰所有,第一、二层归被告邓某玲、徐某所有,其中一层大门、全部楼梯、屋顶为原告邓某兰、被告邓某玲、徐某按份共有;被告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通行、居住行为并排除妨害。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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