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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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如下:错误认识,一方错误认为法院把子女判给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故意强行阻止对方探视子女;抚养费支付不到位;不良教育,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不愿接受父母另一方;滥用探望权,一方利用频繁与子女见面的机会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以下几种: 1、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 2、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 3、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 4、不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 5、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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