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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分割拆迁补偿金的人如下:在被拆迁居住房屋所有住所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已无其他住房的人;有住所的常住户口,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
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人: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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