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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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二,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第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正常离婚应按如下规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协商分割,即双方可协商确定具体分割方案;2、如无法协商分割,可依法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分割。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经营受益、获赠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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