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来看,既然已逮捕,就是说已发生了变更措施的法定依据,一般情况下是不再适合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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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有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分别为: 1、可能会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不会导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的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发生社会威胁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批捕前符合一下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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