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一般违约,出卖人仅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使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中介人员不能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误认为买受人出现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便可解除合同。而实际上,如果买受人违约,但只构成一般违约,且买受人愿意并且能够继续履行,特别是买受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出卖人不能行使要求解除合同,应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使合同继续履行。 2、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方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出现根本违约时,出卖人获得合同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出卖人在具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继续接受买受人的履行,应视为出卖人以实际行为放弃了其所具有的解除权。从防止滥用解除权的角度,一般不宜认定出卖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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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情形有:1.交付不能;2.交付迟延;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房屋买卖违约行为有: (一)客观上已经没有给付能力不能履行; (二)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 (三)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 (四)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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