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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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的养老保险金一直存留社保账户中,如果在短期内找到新工作,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由新公司进行续缴; 若暂时未找到新工作,需自己进行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若是就业地发生变更,是可以随着参保人员就业地的转移而转移。需到新工作地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纳,就可以申请将原缴纳地的社保转移到新就业中。 养老保险规定需交满15年,退休后方可终身享受养老金。如离职后未有新单位或个人续缴养老保险,则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累计停止,若周期短则影响不大,若时间长,日后自己需补交的累积金额相对较大压力较大。
在职工辞职之后,员工的养老保险是先中止,但是劳动者可以进行养老保险的转移。而养老保险办理转移,需要当事人先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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