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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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 6、残疾赔偿金。 7、被抚养人生活费。 8、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汽车驾驶人在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被侵权人撞后产生一定损失,此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以下赔偿: 1、当被侵权人车辆可以修复时,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对损坏车辆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所产生的费用、对车辆施救所产生的费用; 2、当被侵权人车辆灭失又或者是无法修复,被侵权人可以主张: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产生的费用; 3、如果被侵权人的车辆是专门从事货物运输,又或者是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在一定时间内,因为车辆损坏,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费用; 4、如果被侵权人的车辆是非经营性车辆,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因为无法继续使用该车辆,所以需要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出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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