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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打人致轻伤是属于故意伤害罪,法院判刑的两种情形: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害人伤势轻微,对社会影响不大且被害人也有过错的行为,或被告人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个人经济损失,处于拘役或管制。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伤势轻微,判为有期徒刑半年;伤势在轻伤和重伤之间的,被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伤势逼近重伤的情况,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三)雇佣他人施行伤害行为者,增加基准刑20%以下。 (四)减少基准刑20%的情形: 1、因家庭或邻里之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打人事件; 2、被害人过错引起的犯罪或矛盾激化引发负有的犯罪责任; 3、打人后实施积极抢救行为。 打架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往往以治安管理进行处罚。若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则会被处以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其中,故意打人致人轻伤是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程度比较轻的,在严重的情况下,会致受害人于重伤或死亡。若是重伤或死亡的话,行为人会受到更严重的法律制裁。
打架不构成轻伤,不是犯罪行为,不会判刑,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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