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外情要离婚的,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婚外情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1、书证: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者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者悔过书、一方对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者邮件 2、物证:婚外情一方会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等等; 3、视听资料: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亲密的录像、有婚外情一方承认自己出轨的相关录音; 4、证人证言:婚外情与第三者居住场所内的其他人的证言,如小区的保安、邻居、物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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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需要对方承认有婚外情的聊天记录或者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婚外情需要证据:保证书、悔过书、忏悔信、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这类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否则不会被法院采纳。当事人应尽最大努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努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便更好地被法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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