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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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采用穷尽的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伤残等级,将伤情从轻到重一共分为十个等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人体损伤的鉴定通常有着详细的区分,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对于人体遭到的损伤主要针对人的生理与心理功能的损害和身体的损害。对于已经导致身体不再完整,样貌受损,以及器官失去作用被分为重伤,轻伤则对于重伤情节相对较轻,各方面伤害仅是中等,轻微伤则只是对人体造成轻微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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