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土地: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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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必须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获取较高出让金且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条件的;土地用途具有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下列情况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获取最高出让金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对土地使用者资格、土地用途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土地出让方式有三种:招标、拍卖、挂牌。 1、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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