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警方用的是拘传而非拘留,可见对你只是在进行必要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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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就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其讯问的诉讼方式。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有传唤的必要,就可以进行传唤,但是要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我国法律规定,传唤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其传唤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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