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两地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财产时,原先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情况,一般来说,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对于补偿的方式及数量,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的,可交由法院判决。 这样做符合了我国法律在有关离婚的法规中规定的有利于生活需要的原则。 现在可能的一个问题是,由于夫妻两个人分居太久,对于分居期间双方所控制财产的增减情况不太了解,容易出现一方的刻意隐匿、瞒报情况,这些你需要有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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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分居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所以,原则上,在分居期间双方所获得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实践中,如果没有考虑到夫妻财产关系在分居期间的特殊性,这对分居期间夫妻的个人财产保护也非常不利; 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存在分居半年以上,没有任何联系,更没有共同经营和消费用,就没有事实婚姻,其个人所得的财产就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双方约定为个人财产,或该财产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不得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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