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者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进境粮食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发生,做好召回记录,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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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1、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食品安全知识及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宣传的声势不大、氛围不浓。 3、无公害食品生产与销售脱节。 4、假劣食品流向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牧区。 5、监管职能分散,协调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6、政府对“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监管工作到位难。 7、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难度较大。
如果涉及到相关食品安全的问题的话,首先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到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之中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话,将会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到相关死亡,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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