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超载运输监控室或者监控装置,实施超载运输检查。超载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支付。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运输人不能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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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超速扣分标准: 1、超速规定时速10%以内的,不罚款,记三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的,罚款五十元人民币,记三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罚两百元人民币。 4、超过规定时速50%未过70%的,罚一千元人民币,记六分,并可处罚吊销驾驶证。
河南高速超载规定了如下处罚:1、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装载规定或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3、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解,并依法予以罚款。4、货物运输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吊销营运证。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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