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属于该意见规定的8类无户口人员的; 2、可以参照该意见的相关规定,带上有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及资料,补录户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节录部分):(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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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依法申报入户;没有医学出生证明的,要持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2)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社会抚养费收据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3)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就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需要办理户口的,应当由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母亲或者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新生儿落户登记,婴儿落户可随父随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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