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被机动车撞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本人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或者被非机动车撞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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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且不是职工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上班途中遭车祸如果不是因为自己主要责任造成的,那么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向肇事者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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