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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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如下: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有如下: 1、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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