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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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卖淫罪的构成特征有: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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