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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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面子女抚养应当写明子女抚养权具体归谁所有,其中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数额,直到独立生活止。并写明其中一方享有的探视权,包括探望权行使办法、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最后写明协议人以及协议签订日期。
离婚协议可以这样写子女的抚养权:1、双方可以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负担孩子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同时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数额进行约定;2、双方还可以约定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双方应当对轮流抚养孩子的时间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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