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查封了,法院就有义务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查封时,法院既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指定原告或者被告方被告,还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无论是哪一方被告,车辆丢了,都属于法院的责任。当事人可以找法院要求赔偿。当然,法院可以找保管车辆的人。但与当事人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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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如果是买卖双方私自协商进行购买的,不能买;如果是法院依法拍卖、处理的,则能购买。买方可以依法参与拍卖会并办理车辆的登记转移手续来获得该车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法院查封的车辆进行解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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