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破产,债权人则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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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为债权人的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其享受的债权将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处理。此时破产企业享有债权属于其财产的一部分,其债务人不能向破产企业直接清偿,而应当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直接向破产企业清偿的,不发生清偿的效果。
破产程序一经办理,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出资也应先计入债务人财产,然后依照法定支付顺序公平清偿债权人,而不是个别债权人声称对股东承担补充付款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人债权人的债务偿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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