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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借款用途的作用有什么?具体含义是怎样的?

2020-05-15 14: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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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15 回复

专业分析:

目前,银行业普遍存在借新还旧即借“新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的老贷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所以,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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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借贷时需明确借款用途。借款合同的内容中包括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重要的内容;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最好明确借款用途,可以防止对方用于非法活动。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是否约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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