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方如果未按时交纳房租,房屋主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房子,获赔违约金,向租赁房加收滞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私自将房屋转租于他人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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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没到期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权提前收回房屋的。法律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房主是不能强行收回房屋的,此种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出租人有合同解除权,且解除合同通知已送达承租人或者租赁合同期满终止的,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不再续租。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随意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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