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民发[2011]192号文。 通知指出,由于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了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也相应作出调整,其标准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从搭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便车,到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出台只用了短短的三个半月,比起企业军转干部依法维权17年仍未解决的现实来看,真是天壤之别了。“朝里有人好做官”,有权就是好办事啊! 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等同于为国捐躯的军人,提高其抚恤金标准是应当的,无可厚非。而自然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也乘机搭上烈士、因公牺牲者的便车,大幅度增加死后抚恤金,就有以权谋私之嫌了。人们不仅要问“公仆”们都死得其所了,“主人”们却死无葬身之地,怎么办?谁来解决这个人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按原民发[2007]64号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后,享受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加丧葬费,按徐州地区的标准大约在4-5万元之间。而企业职工(包括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其抚恤金加丧葬费的总和大约在2万元左右,两者相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后的抚恤金是企业职工死后抚恤金的2-3倍。 按现民发[2011]192号文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后,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40个月本人生前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抚恤金总计大约在14-18万元之间,是调整前的3-4倍,是企业职工死后抚恤金的7-9倍。
针对退休职工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职工死亡是核定的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