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经营地和从业人员的现居住地、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合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本企业、市场内各经营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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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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