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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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主要是看是否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权的归属要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生活条件和有利于孩子健康生活等因素综合分析判定的,是以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前提。双方视情况协商好即可,协商不了的可以起诉法院。无论孩子归属哪一方,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在特殊情况情况下可以优先被法院考虑为孩子的抚养方。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总之,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理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慎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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