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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里面现在还有租客,并没有说让租客提前搬走的话,请问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2018-12-14 16: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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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祖军律师

2018-12-14 回复

专业分析: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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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租房合同约定了租赁时间,房主要求承租提前搬出,房东属于违约行为,房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租客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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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般情况下,租客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搬走是可以的,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会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租客提前搬走但房租已交付,不存在拖欠租金及相应水电等费用的情况下,不构成违约。正常情况下,租客应和房东说明情况,无论什么原因都该告知房东,在没有费用拖欠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后原租赁合同作废。这样房东可以继续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否则房东如果在不确定租客已搬走不在回来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且原签订租赁合同未作废,房东可能会涉及到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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