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同时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武汉公司到底有无权利在甲市区范围内另外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认定为普通许可,在此种许可方式下,则武汉的公司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当然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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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按许可方所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和范围大小,许可方式如下: 1、一般许可。专利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享有对专利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样专利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等等。
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以及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以下5种类型: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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