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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转变为逮捕后,检察机关审查后起诉,司法机关作出司法判决。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人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报批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对在逃、多次、群发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报批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通知书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的流程为: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于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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