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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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对同居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1、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原则: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所生子女仍然受我国《婚姻法》保护; 2、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原则; 3、依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是: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时候,不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而且理应同时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从而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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