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 彩礼虽然有可能增进男女双方的感情,但并不能使双方的关系保险可靠、“一锤定音”,有的恋人在收受了彩礼后仍会与对方分道扬镳。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呢?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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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三个月还怀孕,如果要离婚彩礼是不用返还的,彩礼视为婚前对女方附条件的赠与,只要女方和男方完成结婚登记,原则上就完成了赠与的附加条件。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彩礼可退: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办理了结婚登记,没有一起生活的;3、因为彩礼导致男方家庭极度困难的。
结婚两个月离婚彩礼返还多少,由双方协商决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返还多少彩礼。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返还彩礼。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了,但结婚时间较短,一般需要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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