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二,就该问题而言,双方可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第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四,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其结婚证丢失不影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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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孩子户口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母亲户口迁移,孩子户口当然可以随母迁移.可以迁移不是必须迁移,这里的关键是孩子的父亲同意不同意迁移,如果父亲也同意随母迁移,当然是可以迁移了,随母迁移,理由还是充分的.但是父亲不同意,也就不能迁移了.因为孩子是两个人的,不是一个人,必须双方同意才可以迁移的.只要一方不同意,派出所是不敢办理的.办理也是违法的,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
申请人至迁入地派出所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申请;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同时提交迁入地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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