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后除了情感要割断,双方的经济往来也要割断,有些人分手时大动干戈多半是因为钱财纠纷。谈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长期、连续、密集、琐碎的转账,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说不清理还乱。善言法务,因恋爱期间的钱财纠纷很多人会走上诉讼之路,但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在法律上多视为一般赠与行为,一旦实际交付,基本就不能取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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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以各种理由不断要钱,是否属于诈骗 是否属于诈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分手后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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