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受伤职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如果职工负主责以上的,则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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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意外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都没有在上下班的合理范围内或员工在意外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则不算工伤。如果意外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员工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内;意外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上下班合理的路线上;员工在意外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者不承担主要责任。则可认定为工伤。
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对方全责的,可以认定工伤。如职工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定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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