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中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这种情况下你的投诉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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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下列投诉不被受理: 1、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 2、消费者本身商品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投诉。 3、缺乏依据的投诉。 4、不切实际的投诉。 5、其他投诉。包括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协议并已经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的;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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