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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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准备5种资料。如下: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已注销户口的,要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3、遗嘱书;4、遗嘱公证申请书;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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