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如下: 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和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总之,股权转让、法定退股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3、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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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时,是用公司的资产来进行清偿的,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这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缴纳其所认购的出资,而股东自己的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的。虽然公司清偿债务时可以用股东的出资来清偿,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应属于公司所有,在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主体。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于公司而言的,以其认缴出资为限,而对于公司的债务,需要公司是以属于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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