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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保管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2-06-18 16: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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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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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保管人的规定如下: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2、保管人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或使用; 3、保管人不得私自占有保管物; 4、保管人应当就过错承担因赔偿责任。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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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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